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族谱重修条例添加时间:2019-02-21 9:26:15

凡族谱历次重修,均有成规定制,此次修辑,在继承其优良传统的基础上,根据国家法典,社会发展要求,族内群众之心愿,予以适当的改革。
2、宗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,凡本族子孙均可入谱。
3、凡入谱者视为谱主,坚持入谱自愿原则,但谱主不愿入谱者,在其名下注“户主不愿入谱”。
4、女性入谱享有与男性同等的署名权,体现社会主义的男女平等。
5、经国家婚姻机关登记结婚的族内男女,准予入谱,其生子女随父系,女方本人在父母方的,以女处之;在夫家,以媳处之。
6、入赘本族为婚且不改变原姓氏者,以“媳”处之,其生子女随本族姓,准予入谱。若该家族修谱,其子女是否归宗,听其自便,本族不予干涉。
7、凡婚出的男女是否入谱,听其自便。
8、继子女随本族姓的,准予入谱。
9、依法收养的子女,改为本族姓的准予入谱。
10、凡入谱者,均入世系图,著年表。
11、世系排列,以辈份为序,无大宗、小宗、尊卑、亲疏之别。
12、年表名下书行名、字、号、学历、职称、职务、迁居、婚配、生育、简历、业绩、生殁、墓葬等项,有关情况不明者,书“失考”或不书。
13、书学历:大专以上;书职务:副县处级以上;书职称:中级以上。
14、凡婚配男子初婚曰配、二婚曰继配、三婚曰再配。女方初婚曰适、二婚曰再适,反映婚姻历史。
15、不入谱之女性不特书,附予其父名下,已婚者书适某地、某人第几个儿子,其夫婿有高学历、高职称、高职务者,可简书之。
16、对荣获市(县)以上劳模、英雄、功臣等,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,找出有关资料,立传记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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